- 2022年第 074 篇文章 -
4月25日晚,中公教育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安徽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国证监会安徽证监局拟对中公教育处以400万元罚款,对对李永新、石磊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对王振东处以100万元罚款;对董事会秘书桂红植、财务总监罗雪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事件追溯回去年,2021年11月30日安徽证监局发函警告称,2019-2020年,中公教育与关联方北京创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贝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吉安市井开区理享学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陕西冠诚实业有限公司存在业务合作,相关金额达到披露标准,但未披露。紧接着,深交所也于年底问询中公教育与辽宁瀚辉实业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
在2018-2019年间,中公教育时任董事石磊分别安排人员,通过100%股权收购或成立新公司的方式,控制上述五家公司。上市公司借助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企业员工利用关联交易侵犯公司利益……关联交易问题再度成为企业内部治理、合规中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关联交易的定性
实践中通常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如公司员工在外设立新的企业和自己任职的公司进行交易。提及关联交易,大多数人的认知中会产生与虚构业绩相关、与违法行为相关、可能构成经济类犯罪的负面印象。
但在商事交易中,关联交易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例如,基于对关联方的了解,企业可减少交易双方用于消除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花费,节约交易成本;一些企业的初创阶段,订单可能主要来熟人介绍,这些熟人可能就是关联方,但交易本身有助于稳定企业业务;在交易双方较为熟悉、协商顺畅的情况下,双方可以通过积极协商的方式有效避免违约等经营风险;
因此,需要明确的是,我国不是禁止关联交易,而是禁止关联交易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同时,但是,关联交易的确是商业舞弊的常见场景,从企业内控合规、稳健生产经营的角度,我们建议企业甄别违规关联交易,对其进行针对性处理,完善内控机制。
二、关联交易行为人的处理
关联交易行为人可能会承担刑事、民事、行政上不同的法律后果。从《公司法》的角度去理解关联交易,其行为主体包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然而,现阶段也不能排除低职化这一趋势。但是,公司在追责时候,对于高级管理人员和非高级管理人员身份的员工所凭借的法律依据和审判标准是不同的。
高级管理人员
司法实践中,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认定并不仅限于书面规定,即使涉案人员并非公司章程直接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但如果公司可以举证证明该员工的相关实际履职材料,证明其在日常工作中行使了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也可以认定其主体身份。即便如此,还是建议公司在公司组织结构发生重大变化,部分核心岗位员工实际行使了重要的管理或决策职权的,及时修改公司章程以避免后续纠纷。
除了对与主体身份的认定,涉案员工与涉案外部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关联交易的不当性及损失认定,都是在高级管理人员涉嫌关联交易案件中的主要争议点。
非高级管理人员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于非高级管理人员身份的员工所要求的忠实义务不如高级管理人员身份的员工那么严格。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普通员工不正当利用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进行关联交易,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双方规定和内部规章制度对员工做出纪律处分(包括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向员工和外部公司主张侵害商业秘密和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责任。
三、应对关联交易的优化方案
发生关联交易致使企业利益受损后,企业往往有刑事、民事两种维权途径,而客观上存在违法追责困难的现状。从大部分企业的角度而言,其核心诉求是涉案员工要承担责任、挽回自身损失。但由于关联交易并不等于必然的违法犯罪,有时涉案员工的行为无法被认定为刑事犯罪;即使构成刑事犯罪,企业仍可能需要继续履约;民事上也难以直接导致企业与关联公司签署的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效果,由此引发了刑民交叉的关联交易存在许多难题:
1.公司员工构成职务类犯罪,一般情况下难以直接否定公司合同效力、合同仍要履行;
2.公司缺乏外部反舞弊条款,刑事责任外,难以通过民事途径向交易相对方追偿;
3.公司缺乏内部反舞弊条款,刑事责任外,难以通过民事途径向内部责任方追偿。
针对这一现状,最好的方式是建立企业关联交易反舞弊的内外结合机制,即在内部建立内控体系建设,签订协议,扩大规制的范围,约定清晰的损失赔偿计算方式;在外部进行供应商管理,强化披露义务,进行二次披露,设定相对付款的先履行抗辩权,进行多层次的违约金设置。
实践中,关联交易情形多样复杂,需要结合多种因素综合判断。不仅要处理直接责任人,也要处理关联交易遗留的合同,最大限度地降低自身损失。对于企业而言,提高合规意识和内部控制治理水平,永远是第一步。